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更新时间:2019-12-269次浏览| 信息编号:j16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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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介绍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法》第22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目前,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社会团体,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证券业协会、中华新闻工作者协会等,以及经授权的某些事业组织,如证监会等,均属于此类组织范畴,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第23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法》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其他有关规定

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则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为了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投资成本,《行政许可法》作了特别规定,经过国务院的批准,行政许可权可以相对集中。

2.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2C条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_七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作为特别情况,《行政许可法》规定,依法须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再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机关审查提出意见后将全部材料直接转报上级机关,申请人无需再去上级机关申请,上级机关也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守的纪律约束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27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耍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4.专业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行政许可应当逐步授权专业组织实施的指导性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三)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对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问题明确以下三点:

(1)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确定。

(2)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3)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者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纳税服务司办税服务处作为窗日,集中受理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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