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满被人甩,为泄私愤盗窃前女友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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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介绍
案情回顾
某天,刘福(化名)报警称,自己家中后厢房屋内衣架晾晒的七件衣服被盗。民警查看现场后发现孙启(化名)有重大嫌疑,后经查:孙启于前不久夜间,翻窗进入到刘福家中,盗窃女式上衣七件;后又在两天夜间再次翻窗进入刘福家中,未盗窃到财物后离开。
经讯问,孙启对三次翻窗进入到刘福家中盗窃衣服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其进入到刘福家中并不是真心想盗窃财物,而是因为其与刘福的女儿刘蓉(化名)之前是恋爱关系,后来刘蓉提出分手,孙启心存怨恨,便于案发当日到刘福家中盗窃衣服想报复她女儿。
到案后,孙启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称以后再也不会做这样的事了。最终孙启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很开心你能来,不遗憾你离开,失恋伤心是人之常情,希望大家能有一个正确的心态面对爱情中的悲欢离合,切莫因一时冲动做出傻事,遗憾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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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讯问,孙启对三次翻窗进入到刘福家中盗窃衣服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其进入到刘福家中并不是真心想盗窃财物,而是因为其与刘福的女儿刘蓉(化名)之前是恋爱关系,后来刘蓉提出分手,孙启心存怨恨,便于案发当日到刘福家中盗窃衣服想报复她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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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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