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付了全款也有可能过不了户

更新时间:2020-04-205次浏览| 信息编号:j17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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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王某将其所有的屋出售给张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张某付清款项后即入住,约定合同签订3个月内双方办好过户登记手续。2014年3月,王某因外出逃债而下落不明,张某未能如约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2月,王某在某银行贷款30万元,并以该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底,银行申请法院拍卖执行该房屋,并就该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张某提出异议,称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该房屋是其合法财产,且本人已支付了相应房屋全部对价,不存在过错,应视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故银行不能直接实现抵押权,应排除本案的执行。

案情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17条规定,买受人(案外人)在符合已经支付全款、实际占有财产,对未办理财产产权过户不存在过错三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法院不得查封,已经查封的,应当解封。该司法解释规定在判断权利保护的顺位和原则时引入过错原则,赋予无过错的房屋买受人一种特殊的债权,该债权可以优先于其他普通金钱债权保护。需要指出的是,该规定只是一个规范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行为的司法解释,并不涉及财产权权属认定的问题,更未规定无过错买受人对已购财产享有的是物权,只有这样理解才能使该规定既与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定不冲突,又能在现阶段实现缓和制度僵化、保护无过错买受人权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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